聘用常识
家政服务
一些聘请和使用家政服务员的基该方法和注意事项;
1、不宜只看外表。聘请家政服务员应以务实为主。
2、不宜只重言谈。
3、不宜只重学历。高学历人材家政服务技能却不一定会高;
4、不宜过于大方。不要在服务员刚有一点成绩或进步时就给予高额奖励。
5、不宜过于放纵。您在聘请和使用家政服务员时应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确立雇佣关系和工作职责,以便服务员有章可循;
6、对待家政服务员不宜过于冷漠。对待服务员要有爱心。
7、工作要求应遵守循序渐进的原则。给家政服务员一个适应过程。
8、尊重服务员人格。不能打骂虐待服务员;
9、聘请家政服务员后您应有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但也不能刻意的监视和怀疑服务员的工作和
生活,相互之间要取得信任。
消费者应尊重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照合同内容提供劳动条件和服务环境,保障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服务质量有意见的,应及时向经营者反映,不能强求服务人员违规作业,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事故,应当迅速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十九条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人员可以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经营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虐待服务人员,违反合同的。
(三)胁迫服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其他额外的或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的;损害经营者、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
(一)经营者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
(三)服务人员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或违法行为。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及各地方协会待命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家庭服务活动、培训活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指导、评议、建议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政府有关主管家庭服务业的部门接受消费者投放后,应在有关各方合作下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及各地方协会依照法规,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规范经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第二届四次大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规范由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